1041011日下午813分左右,在國道一號苗栗公館交流道附近,發現一輛車闖紅燈,真的超危險!

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。另依同條第1項規定,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,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。情節輕微者,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
另外,依照交通部82年第009811號「闖紅燈認定」函示,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,含左轉、直行、迴轉(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)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。另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,有穿越路口之意圖,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;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,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。(以「越線」處罰)。

依據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第五股(庶務業務)103611日在官方網站的公開說明,內容如下:常有民眾申訴,自己僅是「紅燈越線」,不是「闖紅燈」,然依前揭「闖紅燈」定義,只要有「穿越路口意圖」(如「緩慢速度前進」),且車身已深入路口範圍了,即視為「闖紅燈」行為)

解釋原文http://hmv.thb.gov.tw/MOB/HMV_News_S_MOB.aspx?entry=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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